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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者我朋友是「真強者」:搖滾明星法則下的工程師能力和待遇

 

「強者我朋友」一詞經常出現在網路上,通常使用時機就是本人發生了某件事,但因為某些理由不想承認,就會推給「強者我朋友」以為代稱,類似的替換詞還有「昨天我夢到了…」

但是有時候,強者我朋友,真的是難以想的強者。世界上雖然有無數種職業,但是 IT 科技領域中的工程師和程序員或許是同一職業中能力差距可能最大的一種職業,這稱之為「搖滾明星法則(rock-star principle)」

美國主流科技領域 TechCrunch 的創始人 Michael Arrington 最近分享了一個有點難以想像的故事:一位他朋友的朋友在 Google 工作,但疫情爆發後各大公司實行遠距在家工作,所以他一時興起,跑去應徵了 Facebook,而且優先錄取了。

所以他接受了 Facebook 的職位,但並沒有辭掉 Google 的工作,利用遠距辦公,同時在兩個全球最大最頂尖的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

這兩家公司竟然都沒有發現這件事,也就是他一週在 55 小時的工作中,完美地處理了兩個公司的所有工作要求。當然,這違反了相關的敬業守則,也違背了相關的公司 NDA 協定,所以被發現後無以為繼。

但當這個秘密曝光時,美國科技圈的大老同聲問的是:「這位強者我朋友是誰?」他們都知道一件事:這樣的搖滾明星難能可貴。

搖滾明星法則實驗

網飛(Netflix)的執行長 Reed Hastings 和微軟的創辦比爾蓋茲都對此法則發表意見,認為優秀的天才工程師能力可能是一般工程師的數十倍、百倍,且沒有其他任何領域的職業會有如此大的落差。

1963 年,加州的聖塔莫尼卡進行了這項實驗。上午 6 點 30 分,九名實習等級的軟體程序員被帶到一個房間內,每個人都保密地拿到了一個信封,要求他們在 120 分鐘內完成信封內指示的編碼。當初測試認為:

按照一般人的能力分配,或許會有兩到三倍的落差,畢竟他們都是年紀履歷相似的實習生。但是最後的結果十分驚人,最終測試結果,其中一位最高分測試者完成速度是最低的 25 倍,他們在完全相同條件下完成的程式跑起來,執行效率差異達十倍以上。

rock-star principle 研究

所以 Netflix 的執行長說我們應該給予這些搖滾明星更高的待遇,不是十倍或百倍,甚至他引用了比爾蓋茲曾說的一段跨張的話:「價差一萬倍」

a great writer of software code is worth 10,000 times the price of an average software writer.

–Bill Gates

 

隨著 Michael Arrington 公開這個「強者我朋友」的故事後,美國科技業大老也開始分享自己的「強者我朋友」。

例如有一位軟體工程師刻意選了位於同一棟辦公大樓的兩家公司,上午六點就依序在兩家公司上班打卡,接連開會,並很自然地接續出現在兩家公司中間斷露面,在這一家公司工作一下,又去另外一家公司露臉開會工作,

然後準時晚上六點下班,直到半年後被發現面臨解雇。但是兩家公司的團隊都認為他是極為優秀的人才,希望他能捨棄另外一家公司而留下來而像開價般交互開條件(笑)


SOURCE

https://www.cnbc.com/2020/09/08/netflix-ceo-reed-hastings-on-high-salaries-the-best-are-easily-10x-better-than-average.html
https://dl.acm.org/doi/10.1145/362851.362858
https://slashdot.org/story/20/09/28/1849231/netflix-ceo-on-paying-sky-high-salaries-the-best-are-easily-10-times-better-than-average


https://tech.slashdot.org/story/20/10/01/1633258/employee-works-for-both-google-and-facebook-from-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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